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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2023-08-18 14:42:33

持续优化固定污染源监测


固定污染源监测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需要。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和强化支撑保障等三方面,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优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出要求,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



(一)落实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的需要

  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全覆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排污许可制已成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也对污染源监测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在横向上,需要打通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形成管理闭环;在纵向上,需要贯通国家、省、市县,分级负责,协同推进。

(二)做好垂改“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效能的需要

  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现已基本完成垂改各项目标任务,污染源监测管理重心下移,县级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但县级监测机构能力与职责定位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具体任务和实施机制还不够明确。这就需要结合执法监测实施情况,进一步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职责任务,明确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实施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部门联动,同时多种方式提升县级执法监测能力,以实现最大限度发挥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效能的目标。

(三)持续强本固基,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监测能力的需要

  固定污染源监测是执法监管体系强有力的支撑,而固定污染源监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基础能力的提升。一是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实现现场快速出数,支撑对违法排污行为的从快查处;二是提升自行监测监管能力,“保真”“打假”协同发力,推动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三是提升污染源信息综合分析应用能力,实现自行监测(含自动监测)、执法监测信息综合应用,数据赋能非现场执法和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这就需要从管理机制、监测技术、信息平台、人员队伍、公众参与等方面予以保障。





(一)加强自行监测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法定职责,需要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有效联动,形成管理闭环,协同推动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通知》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行监测监管责任,明确了环境监测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环境执法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另外,《通知》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经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手工监测数据;进一步明确“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2种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二)优化执法监测实施,强化部门联动

  执法监测是支撑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可作为生态环境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开展。相比于以往的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不应采用辖区内全面覆盖的方式开展,要以服务生态环境执法为导向,更加注重监测内容和监测结果应用的针对性,更加强调与执法部门的联动,以提高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实效。相较于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公开方式,执法监测结果可随执法检查结果公开。

  《通知》结合环保垂改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国家、省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的有关要求,鼓励各地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相关管理制度。

  考虑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别提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监测能力发展布局,多措并举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但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

(三)强化基础支撑保障,提升监管能力

  在强化平台支撑方面,《通知》明确所有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实现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口”登录、监测数据“一网”填报、排污信息“一窗”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国家将排污单位填报的监测信息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各级共享。

  在强化队伍建设方面,《通知》分别对生态环境部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强化队伍建设要求。生态环境部建立专家委员会,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45个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配套教材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性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业务培训。

  在鼓励公众参与方面,《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公众,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作用。《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并积极调查处理反馈意见。





(一)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和业务培训

  继续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强化污染源监测技术培训。国家本着提升地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能力的目标,加强对省级的自行监测监管帮扶指导,提升帮扶指导效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监测监管工作抽查互查,对市级开展帮扶指导,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期污染源监测技术培训,更新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知识库,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配套教材的推广应用,为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奠定基础。

(二)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应用

  探索开展污染源监测信息在自行监测监管中的应用,强化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挖掘分析,推动数据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提高帮扶指导针对性。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指标、特征污染物指标、新污染物指标的排放特征及自行监测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可靠性等分析,为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推动污染源监测数据分析应用。

(三)加强智能化污染源监测技术研发应用

持续推进以执法监测需求为导向的快速、便携、智能监测仪器研发和方法的标准化,包括颗粒物、VOCs和烟气参数等,加大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应用。推动基于仪器物联化的质控体系建立,实现现场质控全留痕、保存形成完整证据链,保证数据质量以满足执法监测需求。强化智能化自行监测检查技术研究,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




『 硬核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固定污染源监测是了解和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主要手段,是实施污染源精准治理、依法监管的重要支撑,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柱石”。当前,我国进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期,环境管理要求固定污染源监测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硬核服务支撑。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监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污染治理措施不断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目前排污企业和管理部门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有的排污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虚假标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如实公开监测结果,超排偷排,影响恶劣。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滞后,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监测与执法职责定位不清、违法违规行为判定依据不足、部门联动机制不畅、基层监测能力与职能不匹配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固定污染源监测支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也造成了管理工作的被动。因此,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可谓恰逢其时。




《通知》的印发,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围绕排污许可制构建监测监管新格局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为理顺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管体制机制、解决执法监测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遵循。

《通知》用四大部分八个条款围绕自行监测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和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建立完善进行了明确。生态环境部利用“一图读懂”模式对《通知》进行了解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的印发,确定了2023年、2025年阶段性目标,理顺了国家、省、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明确了许可、监测、执法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压实了执法监测责任,健全了联动监管机制,提出了“未保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两种违法违规情形认定方式。


  《通知》的印发,解决了执法检查中判定自动监测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不足的问题,解决了因许可、监测、执法各部门在监管中职责模糊而联动机制不顺畅的问题,解决了因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管理被动问题。

  《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行政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紧密融合;有利于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理念,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实现对生态环境精准管理、科学决策、高效服务的强力支撑。




山东省立足产业结构偏重、排污企业数量多的特点,在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积累了一些较为有效的经验做法,创造了一些“关键词”。“一上一下”即环境质量上收一级管理,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清晰界定了省、市关于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管理事权;“谁考核、谁监测”,明确了“裁判员”应该做的工作不能由“运动员”做,有效防止对环境质量考核数据的不当干预;“考核准确率、不考核达标率”,让管理部门上下同心“真治数”,倒逼排污单位“真治污”;“三同时动态管控”,即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工作参数“三同时”上传,取消工控机,直联数采仪,从监测设备源头切断主要造假途径;“三个一律”,即对污染源自动监测造假者,一律顶格罚款、一律移交公安、一律媒体公开;“一码监管”,通过建设社会化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人员资质、行为活动、原始记录等信息数字化,形成“扫码-核查-追溯”监管机制。另外,2022年7月山东省制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和相关问题处理操作规程,明确了数据标记和监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建立了基于污染源异常数据分析的远程监督帮扶机制。这些“关键词”所代表的改革创新措施在污染源监测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山东省将紧紧围绕《通知》精神落地实施,科学谋划,精准发力,继续深入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测服务生态环境管理决策的基础支撑作用,重点在健全完善联动机制、注重质控检查、强化非现场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构建自动监测运维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加力施策,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各环节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监测,重点加大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运行管理粗放排污单位的抽测力度;组织开展比对监测,采取线上和线下、手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质控检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行为;对在辖区内开展服务的运维机构进行赋分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通过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倒逼企业依法排污、达标排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支撑。



『 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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